南开大学法学院模拟律所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舒学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上诉案

向下

舒学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上诉案 Empty 舒学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上诉案

帖子  逍遥 周一 五月 28, 2012 6:11 pm

舒学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行监字第147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舒学章。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该厂厂长。
  
  原审上诉人舒学章与原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该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2005)高行终字第231号行政判决。
  
  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经本院依法提审,已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7)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在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本案依法亦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新 

逍遥

帖子数 : 60
注册日期 : 12-05-18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