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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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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Jamesbondlee 周五 五月 25, 2012 6:35 pm

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肖佑良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
【全文】
  
  核心提示:代表银行意志的电脑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


  
  许霆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的行为,被认为是:“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的窃取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被定性为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


  
  最早的银行,存款、取款的办理,完全是人工办理,人代表银行。随着电脑技术的进步,电脑开始进入银行,银行没有网络化之前,银行职员使用电脑如同我们写论文使用电脑一样,只是作为工具使用,此时,仍然还没有改变人是主体,人代表银行的实质。这个观念现在仍然十分流行,根深蒂固。正是这种观念在作祟,许霆案陷入了误区。


  
  现代银行,都是建立在电子化、网络化的基础上的。银行的存款、取款等业务,是以省级为单位,全省都由一台大型电脑负责办理,全省各地的营业网点的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都是与这大型电脑相联接的,这台大型电脑就相当于银行的大脑,该银行全省所有营业网点的窗口的电脑及所有的自动柜员机,都是相当于该银行的手。窗口电脑加上柜员,是银行的一只人手,自动柜员机是银行的一只机械手。银行如同千手观音,以大型电脑作为核心,是银行的大脑,银行拥有许多只手,所有的手都是听大脑指挥的。


  
  无论是柜员,还是自动柜员机,他们都只能被动执行大脑的指令,没有大脑的指令,柜员和自动柜员机都不能收进存款,也不能付出取款。如果银行大型电脑因故停止运行,大家就会发现该银行全省所有的柜员和自动柜员机全部瘫痪,全都不能办理存款和取款的业务,即使银行的行长在营业窗口当柜员,他也同样无法为客户办理存款或取款业务。实际上,银行早已经将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办理,完全委托授权大型电脑代理的,配合自动柜员机24小时工作,所谓24小时银行就是这么回事。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银行中的柜员已经蜕变成为大型电脑的工具了,他们没有大脑,没有决定权,这完全颠覆了传统观念中银行职员是银行代理人的角色。


  
  银行管理者将自己的意志编成程序,由大型电脑自动运行,这台大型电脑运行存款、取款程序发出指令,就是代表了银行的意志。无论是存款,还是取款,都是由全省各地营业窗口的柜员操作电脑或者客户在自动柜中机上自助操作,这些操作的性质完全是一样的,都是将有关存款或取款的信息,收集起来,形成一个个拟办理的银行业务的请求,通过网络向大脑传递,大脑收到全省各地的手传递来的请求后,自动响应这些请求,然后自动运行存款、取款程序并发出执行指令,这些代表银行意志的指令,通过网络传回到柜员电脑上或者自动柜员机,就由柜员执行或柜员机自动执行。


  
  了解现代银行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后,就能明白,银行的资金进出(收进存款,支付取款),完全是由代表银行意志的电脑控制的,不是由人来控制的,这是客观事实。因此,取款、存款可以不需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也可以不需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完全由电脑自动完成。银行办理存款、存款等业务,如同千手观音一样,他有许多的手可以协助大脑,同时与众多的客户进行取款、存款的交易。千手观音的大脑就是那台真正代表银行意志的大型电脑,这就意味着电脑代表银行(单位),能够独立实施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款和取款,这一点表现得最为明显和直接。


  
  机器代表银行,代表单位,可以实施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这在刑法学上,还是很罕见的提法。自从银行网络化后,这个事物就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只是刑法理论滞后了,对此没有作出及时修正。刑法学界遇到许霆案、何鹏案时,缺乏理论指导,于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现在再来审视许霆案,所谓的柜员机故障,不过是银行这个千手观音的有一只手出了问题,这台自动柜员机的运行程序有瑕疵。研究发现,在一定条件下,自动柜员机和柜员一样,也会发生给付错误。笔者在网上发表的《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一文,已经将这个故障阐述清楚了。许霆的取款行为,与大家正常取款过程是完全一样的,在核对身份这一部分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因为柜员机运行程序有瑕疵,如果提取1000元以上的取款时,自动柜员机会发生给付错误。例如,许霆要求取款1000元,可是自动柜员机报送到银行大脑的取款数字却因程序瑕疵变成了请求取款1元,当请求取款数额小于存款余额数时,银行大脑会自动同意取款1元,并向自动柜员机发出付款指令。本来按照银行意志只应当付款1元,结果柜员机因其特殊的付款机制却实际付出了1000元,从而发生给付错误。许霆案中代表银行意志,控制资金进出银行的大脑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所付给许霆的钱都是代表银行意志的大型电脑发出指令,由自动柜员机执行后支付的,钱是银行同意支付的,只是付款时发生了给付错误,多付了钱而已。


  
  银行单方面使用电脑代替银行工作人员,建立起自动化电子银行交易系统,所以银行大型电脑的行为,体现的是银行意志,理所当然视同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所以,前述的所谓“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的窃取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基础,是司法人员和刑法学家们虚构的。


【作者简介】
肖佑良,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Jamesbond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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