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法学院模拟律所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案例:老张的养老保险延续缴费年限应该由谁来埋单

向下

  案例:老张的养老保险延续缴费年限应该由谁来埋单 Empty   案例:老张的养老保险延续缴费年限应该由谁来埋单

帖子  张永峰 周四 五月 24, 2012 6:47 pm

老张的养老保险延续缴费年限应该由谁来埋单
  案例:

  张学雷,男,现年55周岁,为威海市环翠区户口,2009年在威海的一家生产企业参保。到60周岁时,老张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达到8年,还差7年才能达到15年。按原来的规定,到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只能把个人账户退给本人,社会保险关系就此终结,也就是说,老张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则允许参保人缴费到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让老张看到了希望,老张专门到当地相关部门索要了《社会保险法》宣传册子等一整套资料,并和子女们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子女们和工会干部的支持下老张与企业劳资处的李处长进行了“咨询”,几句话之后就变成了争论。

  老张的观点是:按照法律规定,到2016年,老张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8年,企业必须允许老张继续工作并为老张参保缴费至65周岁,到65周岁时仍然差2年才够15年,由企业一次性补足2年的费用,为老张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老张在宣传资料的一些段落上画了杠杠:《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号部长令)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据此,老张认为,社会保险法具有强制性,法律既然规定可以缴费至15年,企业就应该负责缴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而李处长有不同的见解: 60周岁是法定退休年龄,生产企业不可能使用这么大年纪的劳动者,既然不在我们企业工作就不可能给你缴费,至于没工作的补缴年限就更不可能由企业负担了。李处长不仅手中有宣传资料,还有不少政策书籍,他找出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指给老张看:国家明确规定正常退休的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在“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掌握退休、退职的条件”一款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坚持不退的,可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李处长认为,国家对退休年龄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还对缓退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不可能再负担缴费和补缴的责任。

  评析:

  应该肯定,涉及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老张和李处长对《社会保险法》的学习理解都很深刻,他们的议论也都有一定道理,但这一问题应该综合理解。

  一、法律赋予公民劳动的权利

  为保障儿童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未成年人参加劳动也有严格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四条)。退休是一个享受待遇的标志,并不是说退休就剥夺了劳动权利,因此法律没有限制成年后的劳动年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形,第一款就是退休。《劳动合同法》对终止劳动合同规定了很多条款,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老张而言,他达到60周岁时并没有享受养老待遇,也就是说,老张60周岁的时候,既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退休,也不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因此老张和李处长的观点虽然都有道理,但都不完全正确。

  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也都做了严格规定,对不按规定登记的,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也就是说,老张60周岁以前在企业工作,企业必须为老张参保缴费,如果老张60至65周岁与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必须给老张缴纳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深刻领会《社会保险法》的内涵

  1.从企业方面说,应尽量照顾职工,使其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条件。法律的钢性是毋容置疑的,但我国的法律又注入了以人为本的比较人性化的一面。《社会保险法》既规定了法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又允许不足15年的人员延续缴至15年,充分体现了这部法律的人情味。在这一前提下,《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应当灵活掌握,当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满足缴费15年条件的,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以缓解就业岗位;如果是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不足15年缴费年限,那么,就应该尽可能允许劳动者继续工作,直至缴满15年。

  2.从职工方面说,应充分理解国家的照顾,通过个人努力实现满足15年缴费年限的条件。当本人达到60周岁时,企业如果允许继续在本企业工作,那么就由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如果无法继续在企业工作,那么就按其它方法处理。

  如果老张具备完成15年缴费年限的条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那么,老张可以选择上述形式继续参保缴费。

  如果老张不具备完成15年缴费年限的条件,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的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那么老张可以量力为自己定位一种保障方式。

  《社会保险法》中的可以缴费至15年,和可以转入居民保险或新农保,直至支付个人账户积累额,都说明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充分尊重,这里有劳动年龄内的强制性,也有超出劳动年龄的照顾性,企业和职工都应该充分理解《社会保险法》的内涵,企业应尽力创造条件照顾职工,以满足职工缴满15年的条件;职工个人应充分理解法律中的“可以”,《社会保险法》中的“可以”,是国家对不足15年缴费年限人员的照顾,对企业不具有强制性,尤其是老张65周岁时“空补”的2年缴费年限,未给企业形成任何价值,企业也不存在任何责任与义务,应该由老张个人无条件负担。



张永峰

帖子数 : 61
注册日期 : 12-05-17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