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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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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李燕 周五 六月 22, 2012 7:06 pm

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获刑 (2012)连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身份证号码:522524197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修文县……。2010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7月13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犯陈某增、陈某娟、陈某钗(均已判刑)等人在连江县马鼻镇某村陈某增家中一楼提供“牌九”等赌具,组织、招引陈某存、陈某立、陈某诱等人进行聚众赌博,并事先约定供他人赌博的抽头被告人张某及同案犯陈某娟、陈某钗各占10%,同案犯陈某增占30%,剩余的40%作为赌场日常开销。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从中分得人民币4000元。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转载自中国教育文摘http://www.edUzhai.net,请保留此标记。)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陈**、张**、陈**、陈*、陈**证言,现场照片,同案犯陈某增、陈某娟、陈某钗供述,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交)。

  二、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员:***

  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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