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反诉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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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反诉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分歧时,可以用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并且应当以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来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但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2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群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笛,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晓东,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云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宝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博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反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16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及辉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同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涉案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该中心于同年12月29日向本院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书》。2008年1月16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辉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鉴定人周有海、李竞武、王连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克公司诉称,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为郭云昌,经专利权转移后,转移给辉博公司。因原、被告属同一行业,业务范围相近,奥克公司生产的核料位计产品与辉博公司在市场上产生了竞争。辉博公司依赖其受让的上述专利在用户中宣称奥克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如果用户使用奥克公司的产品,辉博公司会对用户起诉,很多用户因而不敢使用奥克公司的产品。奥克公司认为,辉博公司的专利是一个方法专利,奥克公司的产品与辉博公司的专利不属于同一个类型,不存在侵权,而辉博公司的行为使奥克公司产品的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奥克公司请求本院确认其不侵犯辉博公司的专利权。
奥克公司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专利登记簿副本及专利文件,证明辉博公司的专利是方法专利,其专利权保护的内容以及技术方案;
2、奥克公司的料位计产品照片及说明书,证明奥克公司产品的结构特征与辉博公司专利保护的方法技术方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
3、用户的传真件附法律意见书;
4、奥克公司的发货清单;
5、辉博公司发给郑州裕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中公司)的函;
6、华裕律师事务所发给天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洁公司)的函;
7、天洁公司发给奥克公司的函;
8、奥克公司与天洁公司的供货合同;
上述证据3-8证明辉博公司散布奥克公司侵权的言论,给奥克公司造成损害。
9、(1)《原子核物理》第1页,(2)《核辐射探测器及其实验技术手册》第1页,(3)《核技术勘查》第2页;
10、(1)《原子核物理》第63-68页,(2)《核辐射探测器及其实验技术手册》第2.3节,(3)《核技术勘查》第二章第四节,(4)《原子核物理实验方法》第二章第五节;
11、《核技术勘查》第76-86页;
12、(1)《原子核物理》第63-68页,(2)《核技术勘查》第55页、第189页,(3)《原子核物理实验方法》第65页;
上述证据9-12证明射线本身是自然发现,射线和物质之间存在自然效应,利用射线测量料位是对自然科学的应用,不是发明。
13、《合同书》及《技术协议》,证明:(1)2007年11月16日各方在陕西华电蒲城发电有限公司现场鉴定的产品与本案系争产品为同一产品;(2)奥克公司产品的工作原理与辉博公司专利方法确定的步骤完全不一样,即辉博公司的专利方法事实上不可行。
经当庭质证,辉博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奥克公司的主张。
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辉博公司辩称,奥克公司的诉请不能成立,并提起反诉称,辉博公司是“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在有效期限内。2006年4月20日,奥克公司与案外人天洁公司签订了104套MRD系列核料位计产品购销合同。辉博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方法,损害了辉博公司的经济利益,故请求本院:1、确认奥克公司侵犯辉博公司“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2、判令奥克公司停止侵权;3、判令奥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判令奥克公司承担辉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辉博公司为其反诉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2、专利年费收据;
上述证据证明辉博公司依法享有专利权。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证明利用上述专利方法开发出来的专利产品“NAKe无源核子料位计”在2005年被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奥克公司的网页资料,证明奥克公司的网页显示其生产、销售的MRD系列核料位计产品系使用辉博公司专利的侵权产品;
5、双方的宣传资料,证明奥克公司对外宣传其MRD系列产品系利用辉博公司的专利方法;
6、奥克公司和案外人天洁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明奥克公司侵犯辉博公司专利实施销售行为的事实;
7、辉博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专利产品购销合同,证明辉博公司的索赔依据;
8、律师费、公证费发票,证明辉博公司为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质证,奥克公司对上述证据1-4、6、8以及证据5中辉博公司的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中奥克公司的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奥克公司表示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法判断。
本院对上述证据1、2、4、6、8予以确认。证据3、5不是判断专利侵权与否的直接依据,且奥克公司对其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用。证据7需在专利侵权的主张成立后再作认定。
应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下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1、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辉博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15824.2)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并说明它们在技术特征上的关系;2、如果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辉博公司上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那么该料位计是否唯一使用上述发明专利所述的方法工作。同年12月29日,该中心向本院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1、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相应的技术特征:“应用核辐射空间分布场论建立现场γ场照射量率数学模型,设定已知参量通过计算,建立起容器内物料高度与γ场照射量率的对应关系”,与辉博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标定测量到的γ射线水平与容器内物位的对应关系”不同。2、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容器外部设定位置测量实际的γ射线水平,应用核辐射空间分布场论建立现场γ场照射量率数学模型,设定已知参量通过计算,建立起容器内物料高度与γ场照射量率的对应关系,得到容器内物料的实际物位”,与辉博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容器外部设定位置测量实际的γ射线水平,根据上述标定的γ射线水平与容器内物位的对应关系,得到容器内物料的实际物位”不同。3、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辉博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是基于相同的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原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对粉煤灰的非接触式测量。
经质证,奥克公司对上述鉴定报告没有异议。
辉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鉴定依据错误,应当根据奥克公司提供的证据2确定的方法与辉博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相比较。2、系争产品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相应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上、下位概念的关系,应得出两者相同的结论,故鉴定结论错误。3、如何标定不属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鉴定结论却将其作为基础,得出技术方案不同的结论,是擅自缩小专利保护范围。4、鉴定结论混淆了原理和方法的区别,原理成为实在的技术方案就是方法,不同的技术方案就是不同的标定方法,不同的标定方法不是专利保护的步骤。
本院认为,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向本院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依据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地阐述,结论准确,应予采纳。辉博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基于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2003年3月14日,郭云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郭云昌、陈群英、宋东风,同年8月27日公开,2005年4月2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3115824.2。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以下步骤:(1)在容器外部设定位置测量出容器内待测物料和环境的γ射线水平;(2)标定测量到的γ射线水平与容器内物位的对应关系;(3)在容器外部设定位置测量实际的γ射线水平,根据上述标定的γ射线水平与容器内物位的对应关系,得到容器内物料的实际物位。2005年9月30日,该专利权经著录变更登记,转移给辉博公司。
2006年11月7日,辉博公司向裕中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函,称发现给裕中公司提供电除尘设备的成套商在其灰斗料位测量上未经授权采用辉博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严重损害了辉博公司的合法权益。2007年1月31日,裕中公司向天洁公司发出传真函称,裕中公司订购天洁公司的电除尘器,其中安装有奥克公司的40台核料位计,辉博公司来函指出裕中公司作为使用方侵犯了辉博公司的专利,裕中公司向天洁公司反映后,天洁公司及配套厂家奥克公司作了回应,但并没有阻止也没有给出充分的法律依据使裕中公司不受辉博公司的指责……裕中公司要求天洁公司立即与相关方协商,在专利权纠纷解决之前,要求合法专利权人出具书面证书,同意裕中公司继续使用该有专利权的料位计,并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如果不能做到以上要求,天洁公司应向裕中公司提供没有专利权纠纷的替代产品供裕中公司使用。经查,2006年4月20日,奥克公司与天洁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奥克公司向天洁公司提供规格型号为MRD-AZY的无放射源核料位计104套,单价为5,000元/套,总金额为520,000元。
本院认为,辉博公司的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辉博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是基于相同的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原理,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对物料的非接触式测量。本院认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原理属于公知技术范畴,人人皆可自由使用,而奥克公司核料位计产品实现对物料的非接触式测量的技术方案与辉博公司的方法专利不同,故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并未落入辉博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不构成对辉博公司上述专利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奥克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辉博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生产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依法不构成对被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3115824.2)的侵犯;
二、驳回反诉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0元,技术鉴定费人民币35,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分歧时,可以用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并且应当以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来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但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2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群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笛,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晓东,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云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宝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博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反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16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及辉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同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涉案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该中心于同年12月29日向本院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书》。2008年1月16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辉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鉴定人周有海、李竞武、王连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克公司诉称,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为郭云昌,经专利权转移后,转移给辉博公司。因原、被告属同一行业,业务范围相近,奥克公司生产的核料位计产品与辉博公司在市场上产生了竞争。辉博公司依赖其受让的上述专利在用户中宣称奥克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如果用户使用奥克公司的产品,辉博公司会对用户起诉,很多用户因而不敢使用奥克公司的产品。奥克公司认为,辉博公司的专利是一个方法专利,奥克公司的产品与辉博公司的专利不属于同一个类型,不存在侵权,而辉博公司的行为使奥克公司产品的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奥克公司请求本院确认其不侵犯辉博公司的专利权。
奥克公司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专利登记簿副本及专利文件,证明辉博公司的专利是方法专利,其专利权保护的内容以及技术方案;
2、奥克公司的料位计产品照片及说明书,证明奥克公司产品的结构特征与辉博公司专利保护的方法技术方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
3、用户的传真件附法律意见书;
4、奥克公司的发货清单;
5、辉博公司发给郑州裕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中公司)的函;
6、华裕律师事务所发给天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洁公司)的函;
7、天洁公司发给奥克公司的函;
8、奥克公司与天洁公司的供货合同;
上述证据3-8证明辉博公司散布奥克公司侵权的言论,给奥克公司造成损害。
9、(1)《原子核物理》第1页,(2)《核辐射探测器及其实验技术手册》第1页,(3)《核技术勘查》第2页;
10、(1)《原子核物理》第63-68页,(2)《核辐射探测器及其实验技术手册》第2.3节,(3)《核技术勘查》第二章第四节,(4)《原子核物理实验方法》第二章第五节;
11、《核技术勘查》第76-86页;
12、(1)《原子核物理》第63-68页,(2)《核技术勘查》第55页、第189页,(3)《原子核物理实验方法》第65页;
上述证据9-12证明射线本身是自然发现,射线和物质之间存在自然效应,利用射线测量料位是对自然科学的应用,不是发明。
13、《合同书》及《技术协议》,证明:(1)2007年11月16日各方在陕西华电蒲城发电有限公司现场鉴定的产品与本案系争产品为同一产品;(2)奥克公司产品的工作原理与辉博公司专利方法确定的步骤完全不一样,即辉博公司的专利方法事实上不可行。
经当庭质证,辉博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奥克公司的主张。
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辉博公司辩称,奥克公司的诉请不能成立,并提起反诉称,辉博公司是“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在有效期限内。2006年4月20日,奥克公司与案外人天洁公司签订了104套MRD系列核料位计产品购销合同。辉博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方法,损害了辉博公司的经济利益,故请求本院:1、确认奥克公司侵犯辉博公司“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2、判令奥克公司停止侵权;3、判令奥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判令奥克公司承担辉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辉博公司为其反诉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2、专利年费收据;
上述证据证明辉博公司依法享有专利权。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证明利用上述专利方法开发出来的专利产品“NAKe无源核子料位计”在2005年被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奥克公司的网页资料,证明奥克公司的网页显示其生产、销售的MRD系列核料位计产品系使用辉博公司专利的侵权产品;
5、双方的宣传资料,证明奥克公司对外宣传其MRD系列产品系利用辉博公司的专利方法;
6、奥克公司和案外人天洁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明奥克公司侵犯辉博公司专利实施销售行为的事实;
7、辉博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专利产品购销合同,证明辉博公司的索赔依据;
8、律师费、公证费发票,证明辉博公司为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质证,奥克公司对上述证据1-4、6、8以及证据5中辉博公司的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中奥克公司的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奥克公司表示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法判断。
本院对上述证据1、2、4、6、8予以确认。证据3、5不是判断专利侵权与否的直接依据,且奥克公司对其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用。证据7需在专利侵权的主张成立后再作认定。
应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下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1、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辉博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15824.2)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并说明它们在技术特征上的关系;2、如果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辉博公司上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那么该料位计是否唯一使用上述发明专利所述的方法工作。同年12月29日,该中心向本院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1、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相应的技术特征:“应用核辐射空间分布场论建立现场γ场照射量率数学模型,设定已知参量通过计算,建立起容器内物料高度与γ场照射量率的对应关系”,与辉博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标定测量到的γ射线水平与容器内物位的对应关系”不同。2、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容器外部设定位置测量实际的γ射线水平,应用核辐射空间分布场论建立现场γ场照射量率数学模型,设定已知参量通过计算,建立起容器内物料高度与γ场照射量率的对应关系,得到容器内物料的实际物位”,与辉博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容器外部设定位置测量实际的γ射线水平,根据上述标定的γ射线水平与容器内物位的对应关系,得到容器内物料的实际物位”不同。3、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辉博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是基于相同的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原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对粉煤灰的非接触式测量。
经质证,奥克公司对上述鉴定报告没有异议。
辉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鉴定依据错误,应当根据奥克公司提供的证据2确定的方法与辉博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相比较。2、系争产品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相应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上、下位概念的关系,应得出两者相同的结论,故鉴定结论错误。3、如何标定不属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鉴定结论却将其作为基础,得出技术方案不同的结论,是擅自缩小专利保护范围。4、鉴定结论混淆了原理和方法的区别,原理成为实在的技术方案就是方法,不同的技术方案就是不同的标定方法,不同的标定方法不是专利保护的步骤。
本院认为,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向本院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依据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地阐述,结论准确,应予采纳。辉博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基于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2003年3月14日,郭云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郭云昌、陈群英、宋东风,同年8月27日公开,2005年4月2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3115824.2。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以下步骤:(1)在容器外部设定位置测量出容器内待测物料和环境的γ射线水平;(2)标定测量到的γ射线水平与容器内物位的对应关系;(3)在容器外部设定位置测量实际的γ射线水平,根据上述标定的γ射线水平与容器内物位的对应关系,得到容器内物料的实际物位。2005年9月30日,该专利权经著录变更登记,转移给辉博公司。
2006年11月7日,辉博公司向裕中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函,称发现给裕中公司提供电除尘设备的成套商在其灰斗料位测量上未经授权采用辉博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严重损害了辉博公司的合法权益。2007年1月31日,裕中公司向天洁公司发出传真函称,裕中公司订购天洁公司的电除尘器,其中安装有奥克公司的40台核料位计,辉博公司来函指出裕中公司作为使用方侵犯了辉博公司的专利,裕中公司向天洁公司反映后,天洁公司及配套厂家奥克公司作了回应,但并没有阻止也没有给出充分的法律依据使裕中公司不受辉博公司的指责……裕中公司要求天洁公司立即与相关方协商,在专利权纠纷解决之前,要求合法专利权人出具书面证书,同意裕中公司继续使用该有专利权的料位计,并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如果不能做到以上要求,天洁公司应向裕中公司提供没有专利权纠纷的替代产品供裕中公司使用。经查,2006年4月20日,奥克公司与天洁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奥克公司向天洁公司提供规格型号为MRD-AZY的无放射源核料位计104套,单价为5,000元/套,总金额为520,000元。
本院认为,辉博公司的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辉博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是基于相同的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原理,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对物料的非接触式测量。本院认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原理属于公知技术范畴,人人皆可自由使用,而奥克公司核料位计产品实现对物料的非接触式测量的技术方案与辉博公司的方法专利不同,故奥克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并未落入辉博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不构成对辉博公司上述专利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奥克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辉博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生产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依法不构成对被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3115824.2)的侵犯;
二、驳回反诉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0元,技术鉴定费人民币35,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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