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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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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张永峰 周六 六月 16, 2012 6:56 am

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中的一个条款,即“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给上诉人7346.40元”,发生争议。为此,王某以李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的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李某以“该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自己无法支配”为由拒绝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公积金的义务。法院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该中心以如此支付公积金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确定的支付条件为由拒绝协助。

[问题的解决]

  一、要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正确的定性

  共有财产分为共同公有和按份共有,本文中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是否应适用共同共有的分割规则?如果适用共同共有的分割原则,那么,实物能够分割,则分割;不能分割,或拍卖后分割所得款项;或作价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都想取得,可由他们竞价。

  这个规则可以适用于“物”,适用于公积金也是可以的。实际上,由于思维定势,我们往往认为公积金是一般等价物,才产生了上述分歧。钱有时也可以是特定物,比如,用作担保的以“封金”形式放在银行保险箱里的钱。本案完全可以适用“作价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都想取得,可由他们竞价”。

  二、要对“支付”一词的进行合理理解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但《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的规定及此《条例》的立法目标。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而不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比较妥善。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离婚,双方协议对公积金进行分割,要看对“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怎么理解了。“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这里的支付是“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是钱就行,钱是一般等价物,而不是特定物,既可以公积金里的货币,也可以是李某的其他财产。如果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改为李某取得价值14692.79元的住房公积金,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我想就不会有分歧了。但是,实际上这完全是一回事。

张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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