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谋与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住宅权、通行权保护请求不予受理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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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谋与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住宅权、通行权保护请求不予受理纠纷上诉案
李仁谋与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住宅权、通行权保护请求不予受理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信中法立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仁谋。
上诉人李仁谋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立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李仁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保护其住宅权、通行权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其申请罗山县国土资源局落实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因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未拒绝履行并给予了当事人答复,该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条件,人民法院亦不能受理。综上,李仁谋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李仁谋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应 祥
审 判 员 朱 长 华
审 判 员 黄 共 田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瑞 雪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信中法立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仁谋。
上诉人李仁谋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立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李仁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保护其住宅权、通行权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其申请罗山县国土资源局落实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因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未拒绝履行并给予了当事人答复,该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条件,人民法院亦不能受理。综上,李仁谋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李仁谋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应 祥
审 判 员 朱 长 华
审 判 员 黄 共 田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瑞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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