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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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
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
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
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
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
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
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
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
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
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
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
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
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
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
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
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
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
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
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
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
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
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
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
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
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
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
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
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
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
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
、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
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
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
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
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
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
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
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
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
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
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
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
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
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
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
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
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
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
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
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
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
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
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
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
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
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
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
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
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
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
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
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
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
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
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
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
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
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
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
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
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
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
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
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
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
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
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
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
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
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
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
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
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
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
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
、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
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
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
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
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
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
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
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
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
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
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
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
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
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
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
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
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
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
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
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
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
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
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
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
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
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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