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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隔离与闲散青少年犯罪 屈琦 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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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Jamesbondlee 周日 六月 10, 2012 12:26 pm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阶层不断分化,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形成了闲散青少年群体。一般认为,闲散青少年指的是处于失业、失学、失控状态的16—25岁青少年,即所谓“有学不上,有家不归,有工不做”的青少年群体。闲散青少年群体与社会主流群体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社会距离和差异,也存在着明显的心理隔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诱发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一、社群隔离的概念及其类型
“社群隔离”一词是社会群体隔离的简称,主要指由于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社会心理距离而导致社会群体间的隔阂和疏远的现象。[1]23从经济上看,贫富差别会导致城市居民空间分布上的不同选择和客观结果,从而形成富裕阶层居住区、中等收入居住区和贫民居住区。从事相同经济活动的人群也往往聚居在一起,形成不同职业人群的隔离分布。从文化角度看,同一文化传统或同一文化层面的人群往往选择居住在相同区域,例如国外的唐人街、北京的浙江村、城市新建的文化型居住区等。从社会心理角度看,相同社会阶层的人相互更有认同感,更愿意选择居住在同一区域。由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文化,他们之间客观地存在社会距离和心理距离,在人际关系上表现为冷漠、反感、疏远和排斥,社群隔离就是这种距离的外显。社会隔离一旦形成反过来又会加剧被隔离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加剧对这种同质聚居或交往方式的依赖,这样又使社群隔离被强化。
社会学家和区位学家将社群隔离分为三种类型:区位性隔离、自愿性隔离、非自愿性隔离。区位性隔离以美国社会学家伯吉斯(Burgess)的同心圆理论学、哈里斯和乌内曼(Harris and Ullman)的多核心理论为代表,认为区位隔离是经济因素造成的高地位群体与低地位群体的隔离,是人们迫于经济压力选择的结果,其明显特点是不同群体居住在不同环境和地域。梯姆斯(timms)认为自愿性隔离则是由于文化因素、心理因素影响下人们自觉自愿选择的结果,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的群体有共同的需要,面临共同的问题,群体成员生活在一起就能更好地满足彼此的需要、处理共同的问题,并逐渐形成群体亚文化圈,文化同质性给他们的交往带来安全感和人格平等感。非自愿性隔离是在人们不情愿的情况下产生的。当一个群体被法律或习俗指定生活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就产生了非自愿隔离。如印度的种姓制度、南非曾存在的“种族隔离制度”、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造成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分就是典型的非自愿性隔离。
一般而言,传统的社会群体(如残疾人群体)很少有自己联系的纽带,也很难形成强烈统一的群体认同,而社会转型形成的群体则容易形成统一的心理认同。以闲散青少年群体为例,其成员来自于不同家庭、不同社区,但共同的学习生活遭遇、相似的职业、恶劣的居住环境以及较低的经济收入,使得他们具有很强的共同意识和群体感,并且形成共同的目标,从而“自愿性”地与其他群体隔离。闲散青少年群体的形成,又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闲散青少年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意愿较强;另一方面,他们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也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因素。从这个意义出发,本文研究主旨是闲散青少年群体在社群隔离中的边缘地位以及由此引起的违法犯罪问题。
二、闲散青少年群体与社会主流群体的隔离表现
就整体而言,闲散青少年的人力资本较差,人力资本主要包括社会交往能力和就业能力。社会交往是其社会圈子成员构成的状况;就业能力则包括就业观念、就业信息获取、技能培训、社会关系等各个方面。闲散青少年的人力资本总体上呈现为一种弱能,这种弱能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再加上社会歧视,形成污名化的身份认同,从而与社会主流群体形成隔离。
1.闲散青少年社会交往对象局限于闲散青少年内部
与主流群体的交往是闲散青少年消除与主流群体隔离的重要途径,也是其积累社会资本,提高社会经济地位的有效手段。但是,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的闲散青少年并没有建立起与主流群体的联系。据浙江省团校课题组调查,闲散青少年社会交往对象,普通闲散青少年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同学(或同事)(63.4%);社会上的朋友(13.7%);恋人(6.2%)和老乡(5.6%)。在押青少年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社会上的朋友(46.4%);老乡(17.4%);恋人(16.4%)和同学(或同事)(14.3%)。由之可见,闲散青少年社会交往对象局限于闲散青少年内部,与其他社会群体的交往明显不足,生活圈子相对比较封闭,同质化特点明显。从个人角度讲,交往群范围的狭小,会使个人因为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极度匮乏而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和途径。
2.污名化效应影响闲散青少年对自身的身份认同
主流群体为了维护自己的优越地位和独占资源,往往采取污名化的策略。污名化指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到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3]155污名化将特定群体偏向负面的特征刻板化,成为该群体特征对应的一种代称。闲散青少年群体人员构成复杂,所以人们使用这一术语想指什么,它就会指向什么。在主流群体看来,闲散青少年粗鲁、低级趣味、品行恶劣、偷盗,其种种行为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这种污名化的叙事,把治安、犯罪等方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归结于闲散青少年,而且由于大多数新闻传播媒体站在主流群体的立场看待闲散青少年问题,更多的是负面内容的报道,使得闲散青少年在各个方面不为主流群体所接纳。“主流社会经常用一个普遍的话语体系去解释社会弱势群体,从而使这一群体被排斥,处于社会的底层”。[4]2闲散青少年常常因此陷入自我身份认同困境,形成本群体内部的一种内卷化的关系认同,成为于游离于主流群体外的边缘人。
由于污名化身份认同,则难以形成对社会的归属感,形成过客心态。作为过客,闲散青少年只能在本群体中寻求认同和归属,这样本来愿意融入主流社会的闲散青少年,被迫采取这种自愿性隔离策略,不仅逐步加深了不同群体之间的陌生感,也延缓了其正常社会化,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主流社会群体对他们的歧视与排斥。一个人一旦被贴上特殊的社会标签,就减少了他们接近主流社会的机会,这无疑会促使他们转向以非法手段去追求目标,使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而无法改变过来,形成恶性循环。因而,“污名化”是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催化剂。
3.主流群体对闲散青少年存在明显的社会歧视和排斥
我国是一个同质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对标签化的闲散青少年群体排斥力度比较强。老百姓歧视这些不在学、不就业的青少年,认为他们是不务正业、无所事事、偷鸡摸狗的不肖子弟,给他们贴上“渣子”、“没出息”、“问题青少年”、“不良青少年”甚至罪犯的标签。政府把他们列为违法犯罪的重点人群,以打击和控制为基点进行管理,有的部门甚至以牺牲他们的权利为代价求得地方的安宁。闲散青少年与其他群体成员的互动中处于劣势,一等公民与二等公民的社会架构明显存在而没有消弭。
清华大学李强教授的研究表明,在进城农民工所遭受的各种歧视中,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所受到的歧视,直接地伤害了进城农民工的人格和尊严,因而印象极为深刻,感受极为强烈。歧视到一定程度,被歧视者就会无法容忍,会以各种形式表示反抗。[5]26虽然目前对闲散青少年所受歧视方面的实证研究还不足,但李强先生的这一研究结论是值得重视的,对防控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有直接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4.闲散青少年居于经济福利和社会就业体系的底端与边缘
用人单位在聘用青年员工时,一般以学历和技能作为筛选和录用的主要标准。闲散青少年基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大多数没有上学或者仅仅具备了小学或者初中文化,几乎没有受到过什么正式教育,其文化素质、职业素质、能力素质明显不高。尤其是劳动技能的缺乏限制了他们的就业机会和待遇,不能适应经济高速发展对劳动者提出的新要求。在就业市场上基本上处于边缘地位,获取就业资源的能力十分有限,只能做一些脏、累、险而薪酬又少的工作,甚至于打零工,这种境遇反过来又无形中增加了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同时,由于社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闲散青少年难以享受到失业补助、住房、教育、医疗等福利待遇,同样的生活环境、相形见绌的经济收入,让闲散青少年常常陷入生活的困境。这一生存的困境促使他们可能会铤而走险,也就为他们陷入极端,做出过激行为提供了可能。
三、社群隔离对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罗伯特·默顿的社会反常状态论认为,在一个以成功为其主要社会目标,但其中许多社会成员又不能获得作为成功标志的物质财富或社会地位的社会里,发生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最大。由于中国社会的阶层变化和不同社群之间的差异,拥有较多物质财富和较高社会地位并非每个人都可以平等的得到。闲散青少年的工作、职业、日常交往、行为方式、居住环境等均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其他群体,使得闲散青少年难以获得成功,从而产生强烈的疏离感和挫折感,所有这些都潜伏着群体矛盾和群体冲突的危机,很容易出现失范行为甚或走上犯罪道路。
1.经济不公使闲散青少年产生相对剥夺感
社会学中的剥夺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绝对剥夺,即客观经济的被剥夺状态;另一方面是指相对剥夺,即被剥夺者在与其他社会地位较高、生活条件较好的群体相比较时,个人或群体所产生的一种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主观心理状态。在绝对剥夺方面,闲散青少年从事的大多都是重、脏、苦、累、险的活,拿的却是很低的工资,没有什么社会地位。在相对剥夺方面,闲散青少年把主流群体作为自己的参照群体,他们想和主流群体过上一样的生活。但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及生活水平、福利待遇、社会关系资源等方面与主流群体的巨大反差容易使闲散青少年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而这种反差主要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政策等外在因素造成的,是他们通过个人努力很难改变的。这种状况很容易使他们心态失衡,对社会产生不满,甚至产生敌视、憎恨和报复心理,进而导致犯罪发生。
相对剥夺感的实质是社会公正问题。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是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中没有能够有效控制的一个社会问题,造成的社会隔离结构性缺损的不断形成和加深。在社会发展中,任何个人、团体摆脱旧体制的束缚与失去旧体制的保护应该是同步的,但是我国社会现实却是有的人摆脱了束缚却仍享受着保护,有的人失去了保护却仍受到束缚。这种不公平本身即是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和破坏,并且这种不公正必然引起社会公众,包括闲散青少年的强烈不满,并在社会底部积累了巨大的不安定因素。大部分闲散青少年的家庭处于社会分层底部的工农群体,家庭经济的困难又影响到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并进而影响到今后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贫困的代际传递,强化了社会不公。当闲散青少年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此时,往往会产生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最短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闲散青少年身上爆发,从而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
2.亚文化影响下的价值选择发生变异
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是闲散青少年对利益格局的否定结果,其背后往往具有某种伦理性的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包含着他们对于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伦理观念。每个社会成员生活在一个由他自己的社会关系组成的社会网络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自己的社会网络中得到相应的社会支持。由于社群隔离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及传统文化中强烈的亲缘和地缘意识,就会衍生出强烈对抗主流文化的群体亚文化。这一亚文化圈能对闲散青少年进行群体的语言、行动、文化方面的社会化。以地缘、血缘为纽带的初级组织就成为了闲散青少年的精神家园与心灵依托。共同的遭遇和心理感受使他们结成心理共同体,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念、行为标准。一方面以此来反抗主流社会的排斥和歧视,另一方面也以此来引起主流社会的重视,争取他们应得的价值认同。
社群隔离常常意味着闲散青少年受不良文化的熏染并且被迫受到许多堕落行为的影响,产生反社会的思想,进而使之丧失维持进步的动力。不良亚文化往往导致主导的价值观缺失,使闲散青少年缺乏一种主流文化向心力和价值认同感,在扭曲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影响下,犯罪是很容易发生的。亚文化的价值观念对社会消极因素和一些犯罪现象所做出的合理化解释,恰好迎合了闲散青少年群体的认同,为其行为找到合理化的理论支持,从而更加助长其越轨行为的发生。
3.社群隔离使闲散青少年产生逆反、封闭与拒绝的心理障碍
社群隔离本身就是二律背反现象。一方面不同社群的形成本身就是社会限制被打破,社会流动性的后果;另一方面社群对外又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群体。闲散青少年与主流社会和主流文化的隔离,强化了其孤独感,封闭自己与其他群体和文化的交流,而且这种封闭并不能消除闲散青少年必须经历的文化变迁和社会流动中的不适应性。闲散青少年容易产生被歧视感和被遗弃感,当把自身状况与其他参照群体比较时,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自我排斥感和社会排斥感更为强烈,导致对其他群体、对社会的抵触情绪更为强烈,会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从而形成一种强烈的反社会情绪和失范行为倾向。当这种危机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导致极端的反社会行为。
4.社群隔离导致青少年社会化进程的阻滞与中断
青少年的社会化是指青少年在一定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下,通过与社会的交互作用来逐渐接受社会的同化,使自己成长为能够遵守社会规范、履行一定社会角色行为的社会人的过程。“青少年社会化的成功与否对青少年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联系,因为青少年社会化不充分,容易造成其自我控制能力低的后果。”[6]89闲散青少年群体与其他社群之间的隔离,一方面削弱了他们同传统社会控制因素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又时刻受到群体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从而使其社会交往偏离了正常社会化轨道。在社群隔离背景下,闲散青少年难以将一定的社会规范与社会责任内化,对自身社会角色产生认同;也难以通过在社会组织中学习社会分工合作,学习遵守社会规范,形成责任意识,其结果是闲散青少年只能在本群体中学习。萨瑟兰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7]63从这个意义讲,犯罪是闲散青少年正常社会化阻滞与中断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郭星华.社群隔离及其测量[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6,(6).
[2]浙江省团校课题组.浙江省社区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J].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7,(2).
[3]李培林.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张和清,等.弱势群体的声音与社会工作的介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李强.关于城市农民工的情绪倾向及社会冲突问题[J].社会学研究,1995,(4).
[6][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M].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7]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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