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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起草范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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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李燕 周六 五月 19, 2012 8:05 pm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释照智(俗名张耀光),男,汉族,1957年生于四川省南充市龙门镇搽耳乡人,和尚,现住峨眉山牛心寺。
被告人:释永寿,男,42岁,峨眉山佛教协会会长,住峨眉山报国寺。
案由:陷害、诽谤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诬告陷害和诽谤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5年8月31日,被告人以峨眉山佛教协会的名义,制发峨佛协(2005)33号《峨眉山佛教协会关于牛心寺管理和摒除张耀光的通知》(见证据一,以下简称《通知》),广为散发。
在《通知》中,被告人称自诉人曾为反动会道门一贯道的负责人;曾因违法被判刑,是公安机关长期以来一直监控的对象;自20世纪90年代初来峨眉山后,冒充僧人,大肆宣扬邪教,破坏和合僧团;以大师、活佛自居,为他人算命,蛊惑人心,大搞封建迷信活动,蒙蔽广大僧众和信众;肆无忌惮地制造事端,攻击、诬蔑党的宗教政策,造谣中伤佛教僧团。
事实上,自诉人从未入过一贯道,何谈一贯道的负责人?从未犯法被判刑,何谈被公安机关长期监控?
自诉人从1987年3月来峨眉山出家,先后在峨眉山金项、峨眉山佛教协会办公室和万年寺做考察僧。1989年6月,在峨眉山佛教协会普权副会长的帮助下来到牛心寺居住至今。其间,自诉人于1992年2月19日正式礼峨眉山仙峰寺住持寂定法师为师,赐法名照智,并于同年4月到河南洛阳白马寺受戒(见证据二)。在2004年关于牛心寺的《消防责任书》(见证据三)上,本人照智和传定二僧被明确为该寺的消防责任人。上述凿凿事实证明,自诉人不仅是僧人,而且是牛心寺的常住僧人。
从出家以来,自诉人一直秉承佛子本分,刻苦研习汉传大乘佛教,学在唯识,行效禅净,深入经藏,艰苦修行,未有越佛教经典一步,所言所行,为山中僧俗共知。
鉴于被告人已将《通知》散发至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众多部门和单位,并在《通知》中要求政府依法追究自诉人的责任,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升任峨眉山方丈后,为达到排除异己、一手遮天、为所欲为的目的,目无国法,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自诉人,妄图使自诉人受刑事追究,给自诉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和第246条之规定,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自诉人:释照智
2005年10月13日

附:证据一:峨佛协(2005)33号《峨眉山佛教协会关于牛心寺管理和摒除张耀光的通知》
证据二:自诉人释照智的戒牒
证据三:峨眉山牛心寺消防责任书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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