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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支行诉彭祁山、陈晓明解除劳动合同案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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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支行诉彭祁山、陈晓明解除劳动合同案 (解除劳动合同) Empty 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支行诉彭祁山、陈晓明解除劳动合同案 (解除劳动合同)

帖子  木头朲 周三 六月 06, 2012 9:35 am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07)祁民一初字第10号。
  2.案由: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祁东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祁东支行)。
  被告:彭祁山。
  被告:陈晓明。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颜大庆。
  6.审结时间:2007年1月29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农行祁东支行诉称
  2006年9月26日13时,客户罗某到农行祁东支行步云桥营业所办理异地存款业务,将现金50 001元存入云南省何某的银行卡,当班三级主管陈晓明和柜员彭祁山将款额输入电脑,但在操作时将50 001元误输为50 001 000元,造成现金短款49 950 999元。当日16时10分,彭祁山通过平账,发现重大差错,遂立即将情况报告营业所主任并逐级上报。后经总行、湖南省分行及云南省分行大力帮助,错误转出的资金被全部冻结,并于当年9月29日全部划回步云桥营业所,但仍造成资金利息损失10 500元。2006年10月27日,农行祁东支行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解除与彭祁山、陈晓明的劳动合同。请求确认解除两被告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有效。
  2.被告彭祁山辩称
  其一贯表现较好,事发当天,被告彭祁山系替他人当班,此前已连续7天没有休息。被告彭祁山发现重大差错后,积极采取了措施,对差错款的成功追回作出了努力。被告彭祁山自愿承担此次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请求原告酌情降低处分。
  3.被告陈晓明辩称
  其于1996年12月因公脑部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存在智力缺陷,履行主管职责有力不从心的地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自愿承担责任。请求原告减轻处理。
  (三)事实和证据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9月26日13时,客户罗某在农行祁东支行步云桥营业所办理银行卡异地存款业务,欲将现金50 001元存入云南省何某的银行卡。值班三级主管陈晓明确认款额无误后,由彭祁山将款额输入电脑,但在操作时将50 001元误输为50001 000元。陈晓明审核时没有发现而将授权卡插入。彭祁山在陈晓明插卡后自行输入密码,输了存款转出业务。当日16时10分,彭祁山通过平账,发现了差错,遂立即将情况报告营业所主任并逐级上报。在上级行的帮助下,错误转出的资金被全部冻结并返回营业所,但仍造成资金利息损失10 500元。事故发生后,两被告人作出了自愿承担该事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2006年10月27日,农行祁东支行经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解除与彭祁山、陈晓明的劳动合同。两被告人认为对其处理过重,于2006年11月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彭祁山、陈晓明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较好,本次差错事故系过失行为,且陈晓明系脑部受损残疾人,仅适宜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其从事三级主管工作超出了能力范围,有可能造成工作失职。彭祁山、陈晓明的行为没有对农行祁东支行造成重大损害,农行祁东支行作出解除与彭祁山、陈晓明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过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宜另行给予适当处理,遂仲裁决定撤销农行祁东支行解除与彭祁山、陈晓明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农行祁东支行不服该仲裁决定而提起诉讼,酿成纠纷。另查明,事故发生当日,被告彭祁山系临时顶替他人上岗工作,此前已连续7天没有休息;被告陈晓明于1996年12月9日在工作中摔伤头部,遗留脑震荡后综合征,根据职工工伤致残评定标准,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陈晓明因伤而出现记忆力受影响,出现了所掌握的密码没有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更换,没有保密,有时出现对自己负责的部分程序交由他人代为操作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农行祁东支行关于对彭祁山、陈晓明造成卡存差错事故的处理决定,证明原告已作出解除与两被告的劳动合同;
  2.原、被告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为:“第八条第七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
  3.祁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和送达回证;
  4.两被告向祁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5.《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
  6.两被告出具的自愿承担一切损失的承诺书;
  7.彭祁山被评为优秀战士及荣立三等功的立功受奖证书;
  8.1991年至2006年彭祁山获得的农行系统荣誉证书、奖状14份;
  9.祁东农行的87名员工联名请求给予两被告从轻处理的请求书;
  10.祁东农行支行步云桥营业所91名客户向农行衡阳市支行请求对两被告从轻处理的联名信;
  11.祁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用以证明原告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认可被告陈晓明因公造成脑震荡,构成八级伤残;
  12.被告陈晓明构成八级伤残的有关鉴定审批表及病历资料等。
  (四)判案理由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被告彭祁山、陈晓明从事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对授权密码未严格保密,代为输入授权密码,未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办理业务,以致出现重大差错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和不良影响。但两被告平时表现较好,发生差错事故后态度端正,对追回损失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不属于经教育不改的情形;再者,原告设定的监控系统没有及时发现差错和采取相应措施,也是差错事故酿成的原因之一;原告在被告彭祁山已连续工作7天未休息的情况下仍安排彭祁山上岗,存在管理疏漏;被告陈晓明曾因公头部受伤,存在履行主管职责能力缺陷,故对陈晓明的处理应与正常人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对两被告作出处理前通知了工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原告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最为严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对两被告进行处理,处理过重。考虑两被告确实存在违章和疏忽过失,被告陈晓明对因身体原因不适台主管岗位也并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原告可以另行选择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对两被告进行处理。
  (五)定案结论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祁东县支行解除被告彭祁山、陈晓明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六)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两被告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节;二是原告给予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三是两被告的违规行为,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在里面,有无可以减轻对两被告处理的情节。
  对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原告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已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发放给全体员工。原、被告于1999年10月1 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两被告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已达到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原告据此解除与两被告的劳动合同,并不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第二个争议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法并未规定通知的形式,从原告起诉中提供的工会证明,可以证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了单位的工会主席参加了会议,且工会主席在会议上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应当视为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经将理由通知了工会,故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并无瑕疵。
  对于第三个争议的焦点,被告陈晓明系因公伤残人员,原告并未根据陈晓明的伤残情况适当安排陈晓明的工作,存在人员安排上的失当,且两被告的违章操作行为并非严重违章,本次事故又是由于被告彭祁山的及时发现,加之通过原告的努力,事故风险得到了抑制,并未对原告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两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原告进行处理,认识深刻,并愿意赔偿事故发生过程中造成的直接利息损失10 500元。加之,原告全体员工140余名中有87名员工和当地91名客户联名向原告要求对两被告另行从轻处理,亦是代表民众的一种呼声、一种社会公众对本案处理意见的倾向。故而,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撤销原告对两被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建议原告另行给予两被告其他较轻的处理。

木头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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