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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起草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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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李燕 周四 五月 31, 2012 5:09 pm

苏州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1997)苏仲字第3号
  申请人:苏州市天山塑料制品厂
  地址:苏州市天山路5号
  委托代理人:牛绳,苏州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光明有限公司
  地址:宜兴市丁蜀镇三里坡
  法定代表人:夏天,女,35岁,经理。
  申请人称:1997年5月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塑料管购销合同后,申请人依约交货,被申请人收货后拒付货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付款并继续履行合同。被申请人辩称,拒付货款是因为申请人所供货物质量不符合同规定而无法使用,要求退货并终止履行合同。
  本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受理此案,经双方共同选定,由李向阳仲裁员仲裁本案。
  现查明:双方于1997年5月10日订立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塑料管2000根,内径为6厘米和8厘米各半,每根50元,5、6月份各交货一半,货到付款。申请人于5月份所交货为5厘米和6厘米各500根,被申请人收货后未付款。此合同有效,双方均未完全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按合同所交货物,被申请人按合同价格付款,共计25000元;不符合同的货物,由申请人拉回。
  (二)合同约定而双方未履行部分,由双方按合同继续履行。
  (三)本案仲裁费5000元,申请人承担3000元,被申请人承担2000元。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与裁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苏州市天山塑料制品厂(公章)
   宜兴市光明有限公司(公章)
   仲裁员:李向阳
  1997年8月10日(盖章)
  书记员:张小千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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