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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书起草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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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李燕 周二 五月 29, 2012 6:22 pm

律师见证书


本所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为甲乙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和甲乙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律师见证。

一、 委托人情况

买受人:陈玉凤
国籍:中国
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550722152X
出生日期:1955年7月22日
性别:女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中纺里39楼706号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13681492732

出卖人:朱世琨
国籍:中国香港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945089700
出生日期:1971年9月20日
性别:女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星城国际A座21层23D号房
邮政编码:100016
联系电话:13901217042

房屋出卖全权代理人:张晔
国籍:中国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210064323
出生日期:1982年10月6日
性别:女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星城国际A座21层23B号房
邮政编码:100016
联系电话:13901217042

二:见证事项

1、《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

2、甲乙在《房屋买卖合同》签字的有效性。


三、甲乙提供的材料

1、提供了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合同》

3、出卖人朱世琨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见证结论

1、甲乙双方于2009年7月21日,在丹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MEN财贸中心B座8层),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字,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该协议书上甲和乙的签名均属实。

2、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订立该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本见证书壹式叁份,其中买卖双方各壹份,乙方壹份,丹宁律师事务所壹份。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W0120041111475 律师执业证号:W0120071119969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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