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劳动问题集锦(一)
南开大学法学院模拟律所 :: 劳动法
第1页/共1页
常见劳动问题集锦(一)
*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
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下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工。
* 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
根据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
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工资时间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
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
罚。
*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
其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
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即使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
所谓劳动合同约定而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另外,该意见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
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
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直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
均属无故拖欠。
*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
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的,对付不低于
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
* 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的规定,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5天。
*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
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
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
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 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
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
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
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
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
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
的工资。
*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
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苦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
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
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
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
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金救济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 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职工到
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月领取养老金。
* 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根据1992年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实施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国有企业被承包或租赁后,承包人或租赁人应当把执行
国家的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的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病假、伤残、死亡待遇,特别是因
工负伤和职业病的待遇,不准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取消:要遵循“保证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劳保医疗待遇。
*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破产清产和土
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
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津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 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
费。
*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
情形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
始的时间是致的,但二者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
(1)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
任,通常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2)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比如健康
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人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期间。依据《保险法》
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
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点。
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下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工。
* 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
根据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
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工资时间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
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
罚。
*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
其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
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即使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
所谓劳动合同约定而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另外,该意见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
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
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直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
均属无故拖欠。
*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
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的,对付不低于
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
* 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的规定,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5天。
*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
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
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
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 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
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
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
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
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
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
的工资。
*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
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苦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
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
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
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
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金救济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 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职工到
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月领取养老金。
* 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根据1992年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实施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国有企业被承包或租赁后,承包人或租赁人应当把执行
国家的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的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病假、伤残、死亡待遇,特别是因
工负伤和职业病的待遇,不准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取消:要遵循“保证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劳保医疗待遇。
*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破产清产和土
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
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津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 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
费。
*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
情形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
始的时间是致的,但二者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
(1)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
任,通常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2)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比如健康
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人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期间。依据《保险法》
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
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点。
木头朲- 帖子数 : 62
注册日期 : 12-05-17
南开大学法学院模拟律所 :: 劳动法
第1页/共1页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