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学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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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学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案
舒学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行监字第147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舒学章。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该厂厂长。
原审上诉人舒学章与原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该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2005]高行终字第231号行政判决。
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经本院依法提审,已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7]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在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本案依法亦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行监字第147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舒学章。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该厂厂长。
原审上诉人舒学章与原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该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2005]高行终字第231号行政判决。
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经本院依法提审,已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7]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在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本案依法亦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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