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法学院模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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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辩护事业:敢问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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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Jamesbondlee 周二 五月 22, 2012 5:55 pm

中国刑事辩护事业:敢问路在何方?


——在“第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点评
(2011年10月15日 深圳)
刘桂明

各位领导、各位律师: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又一次参加“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更高兴的是今天上午在做了开幕式主持人之后又作为点评人之一来参与点评。
作为我个人来讲,确实就像刚才主持人所说的那样,我在中国律师界其实没有律师执业证,并不是一位标准的执业律师。但是好像我又跟很多律师都很熟或者说好像比律师还熟悉律师。确实也可以这么说,在中国律师界,我认识的律师可能是最多的,认识我的律师也可能是最多的。
我觉得这场演讲安排得很特别,第一个演讲的是高明,等一会儿在我之后进行最后总结的是戴群策教授,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以高明开始、以群策群力而圆满结尾的完美安排。就像我刚才在主持开幕式时说得那样,本次“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安排在当年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深圳蛇口召开,其昭示意义非同一般。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来解读或者说如何点评上述三位律师的演讲呢?在我个人看来,我想用一个标题或者说一个关键词来概括我对他们演讲的点评,那就是“敢问路在何方?”
我们都知道,中国律师的刑事辩护事业现在遇到了难题,尤其是通过今年发生的北海律师案,我们更加感到我国的刑事辩护面临着非常大的难题。为此,我们不得不要问一声:中国律师刑事辩护的出路、刑事辩护的道路、刑事辩护的大路,究竟在哪里?
有人感叹甚至哀叹,中国律师的刑事辩护事业遇到了死路。但是,我不赞同这种观点,我也不认为我们的刑事辩护真正遇到了死路。如果真是遇到了死路,我们还可以可以拐弯,从而达到我们最终的目的地。
“敢问路在何方”?来自上海万方律师事务所的高明律师通过刚才的演讲给了我们一个高明的答案,那就是“路在嘴上”。
我的老家是在井冈山下的一个山村,在我还是一个小孩的时候,有时候在山里走路如果走岔了以后,我母亲就告诉我,这个时候“路不在脚下,路在嘴上”。因为,当你不知道路在哪里的时候,见人就谦虚地问,见人就诚恳地问,见人就恭敬地问,就一定能够问出一条适合自己的正确的路。
刚才高明律师以“刑事辩护律师有权知晓刑事案件的办理结果”为题,谈到了关于律师对案件进程与结果的知情权问题。我认为,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的知情权,比如说在侦查阶段应该让我们律师了解什么,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该让我们知道什么,在审理阶段审判机关应该让我们明白什么。在一个案件从侦查到审理的各个不同阶段,我们律师究竟应该知道什么、知道多少。
还有一个方面是关于党政机关的知情权。尽管刚才高明律师还没讲到,但这个可能跟刑事辩护又有很密切的关系。比如,我们律师调查取证时涉及到很多知情权问题,很多时候还会涉及到党政机关、其他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但是,看看现实,我们究竟能够知道多少?
现在,很多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都不敢取证。为什么呢?那还是因为来自司法机关的压力。做一个刑辩律师为什么那么难?为什么动不动就是伪证?为什么动不动就是306条?尽管如此,我还是认为,不管有多大的压力,我们还需要不断给自己增加动力。知情权的本身来源于客观和主观,在主观上,我们律师自己一定要有更多的主观能动性,不断以我们的嘴去了解有关案情材料的积极性;在客观上,通过公权力的嘴告诉我们,究竟应该由谁给我们知情权?给多少?怎么给?何时给?
敢问路在何方?我们所要的知情权实际上就在嘴上。如果都这样想、都这样做、都这样问、都这样答,那我们想要的知情权,就不至于走到死路上去。
高明律师刚才举了一个例子,还特别问道在审判阶段有些法官不将案件有关情况告诉律师却告诉当事人,究竟有什么坏处?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被告人都已经枪毙了,律师居然还不知道结果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尴尬场景!在我看来,这对律师来讲是非常尴尬的、是一件很丢面子的事情。现在,这个难题就是审判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给我们带来的没有知情权所造成的尴尬。现阶段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出路就是高明律师所说的“路在嘴上”。
敢问路在何方?作为尚权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刚刚开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林昌炽律师给我们的答案是“路在脚下”。
那么,脚下到底是什么样的路?林律师给我们指了六条路,也可以说是六个药方,主要就是体制和机制如何改革的路。在我个人看来,林律师开出的六个药方,指出的六条路,说得非常到位,谈得有根有据,有板有眼。可以说是头头是道,娓娓道来。
在林律师设计的六条路里面,他还特别提到万一出现岔路、出现小路、出现弯路的时候怎么办。这就是林律师像中医郎中一样,给我们摸了脉,开了方。这是一个非常好用、非常对路的药方。当然,不管是什么路,其实“世上本无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
敢问路在何方?对于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的张旭涛律师来讲,他认为,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路既不在嘴上,也不在脚下,而是在台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他所谈到的问题其实涉及到控辩双方之间的地位问题。在96版刑诉法实施的过程中,有些地方的检察官说我们不能跟辩护人坐在同一个台面,我们必须把我们的台面和椅子都垫高一点。于是,我们发现不少地方法院的审判法庭里,公诉人席已经用砖头把桌子垫高了五公分,以此表明我是检察官,我不能跟你平起平坐。这是控辩双方在司法理念上没有平衡而导致的在现实中也不平衡的问题。
张律师刚才举了一个例子,说是一方运动员竟然可以把另一方运动员抓起来,这是什么问题呢?这就是控辩双方之间不平衡的问题。这次刑诉法修改中,我们又发现了这样的情况。我们看到,这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检察机关。如果这样下去,检察机关在律师面前就更强势了。控辩双方应该是平衡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点为什么很难做到?如果双方能够在理念上做到平等地坐到台上,就基本能够实现平衡。
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尽管类似的不平衡比比皆是,但是诉讼法的修改就是为了改变现状,就是为了使控辩双方达到平衡。欧美国家由一个“平等武装”的理论,所以,我想对张旭涛律师说,你说你的最大梦想就是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同一个台上平等辩论、平衡交锋。我想,如果我们能够接受“平等武装”这个法治理念的那一天,就是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实现良性发展的时候。
我很高兴地看到,最近由中国检察官协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公诉人和辩护人电视对抗赛”。其实,十年前我们也举办了一个“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那完全是一次律师自己演绎控辩双方的辩论比赛。但是,这一次是控辩双方真正地在台上的平衡与交锋。当然,这只是一个节目、一个栏目。我多么希望,节目和栏目演绎的控辩平衡,能够成为我们的现实。
我很遗憾地看到,有一些律师对这次电视辩论大赛还有一些微辞,少部分律师对这次电视辩论大赛甚至还进行了攻击,我对他们进行了劝导。我觉得,人家就是一个节目、一个栏目,更重要的是为了宣传刑事辩护制度,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形式。我们不必攻击它,但可以对节目提出修改和其他建议。所以,对辩护人和公诉人来讲,有这样的平台,正说明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路,目前确实就在台上。当然,在台上也很重要。因为现实中的台上,就是控辩双方的平台。
既然有台上的路,自然也就会有台下的路。我希望,大家首先在台上能有更多理性的交流、理性的交锋、理性的交往,最后实现现实中的平等交锋。我想,这就是我们所希望和追求的未来控辩平衡的制度设计目标。
总而言之,三位演讲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视野乃至不同的领专业域,都提到了未来中国刑事辩护的路究竟在哪里这样的命题。这是一个值得所有中国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乃至所有的法律人认真研究与思考的命题。
最后,我的结论是,未来我们中国刑事辩护的路,从他们三位演讲者所说的在嘴上、在台上,最后必然要回归到踏踏实实的“在脚下”。
谢谢大家!

Jamesbond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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