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法学院模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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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同城待遇”,从减少审前羁押开始 张伯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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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同城待遇”,从减少审前羁押开始 张伯晋 Empty 司法“同城待遇”,从减少审前羁押开始 张伯晋

帖子  Jamesbondlee 周日 六月 10, 2012 12:21 pm

2011年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3亿人,占总人口的17%,中国正进入“流动时代”。流动人口为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同时也带来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4月27日,“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在北京市怀柔区召开,围绕减少流动人口犯罪审前羁押、突破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现实困境、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等问题展开研讨。

一、“流动人口”犯罪研究应厘清概念

何谓“流动人口”?与会代表对此并未达成一致,众说纷纭。

有与会代表提出,流动人口是指基于经济的目的和动因,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发生空间移动的人的总称,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人户分离,户籍与居住地不同,因此不同于迁移人口;二是流动目的具有一定经济性,不同于上学、探亲访友、看病等人群。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是流动人口流入的典型区域。

上述定义的核心要素是“户籍”,对此有与会代表提出异议,认为我国户籍制度弊端明显,改革势在必行。继续以户籍来定义流动人口,势必加剧社会人口的二元对立。因此,建议用“长久居住地”、“正当职业”等标准代替户籍标准,对流动人口重新定义。

区别“我们”与“他们”的预设研究立场,是一种危险的倾向。有部分与会代表提出,流动人口这一概念是伪命题,将流动人口与犯罪相连、共称,这是一种歧视思维,容易导致标签化效应,暗示流动人口就是潜在的犯罪人。同时,从犯罪学角度考察,流动人口特征与犯罪多发的“年轻、男性”群体特征具有较高重合度,因此流动人口是否具有研究价值,值得商榷。

在研究路径与方法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时延安、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杨建军认为,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涉及刑法学、刑诉法学、犯罪学等不同学科,需要多角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认为,流动人口犯罪研究,方法很重要。实务部门的实证研究数据非常宝贵,高校学者借助先进理论模型的研究进路则更有指导意义,需要二者结合,共同推进从实证研究导向合逻辑结论的研究过程。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通过对流动人口“仇恨犯罪”的类型化研究与比较研究,提出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流动人口司法应对应体现“维稳”与“维权”并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糅合“软法”与“硬法”之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综上,与会代表认为,在社会管理创新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对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进行司法平等保护,应是唯一正当的选择。

二、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同城待遇”有待加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给予平等司法保护,既是宪法与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之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伦朝平指出,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服务和管理水平不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造成流动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生活,犯罪问题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流动人口在法律适用、司法待遇等方面与户籍人口存在差异。为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司法平等保护与“同城待遇”,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探索,如怀柔区检察院探索制定《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工作办法》、《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适用不捕措施风险评估办法》,有效提高了流动人口犯罪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

为破解流动人口犯罪难题,检察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致力于实证研究,掌握一手资料,让数据说话。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检察官郝家英立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09年至2011年期间受理的流动人口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实例,作出统计分析,归纳出流动人口实施重大刑事犯罪的五点原因,并给出加强平等保护的七点建议,如出台政策为流动人口在京生活提供保障;倡导市民树立宽容、博爱理念;与流动人口流出地政府加强合作,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等。

破解身份差异带来的量刑歧视,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紧迫的实务问题。针对流动人口社区矫正困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磊建议,建立流动人口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类别流动人口监管难度,实行区别化管理。同时,建立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异地执行移管制度;可借鉴美国的“社会安全号制度”,有效引导流动人口主动接受管理,实现有效的信息追踪和服务管理。

三、减少审前羁押是司法“同城待遇”的核心

与会代表认为,在刑事诉讼的审判、执行阶段,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平等保护基本能够一碗水端平。最容易出现差别待遇的,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存在差异,流动人口逮捕率明显高于户籍人口。

与会代表提出,首先要明白逮捕等审前羁押措施的程序意义,在于保障后续诉讼行为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脱管漏管、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以免影响审判公正进行。逮捕不能带有惩罚或预防的功能,尤其不能带上对流动人口的偏见,以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来进行特殊预防。

流动人口犯罪取保难,亦有其内在制度原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分析,我国目前有关取保候审的制度设计倾向“人保”,直接导致流动人口因无法找到保证人而不能取保。法律规定的保证金数额过低,难以起到保证效果,也是执法机关重“人保”、轻“财保”的重要原因。另外,保证金由银行代收,流程复杂,也是制约“财保”的因素之一。

刘品新认为,随着新刑诉法公布,明确律师侦查阶段介入的权利,在律师帮助下,有利于提高执行“财保”适用率。同时,执法机关的网上追逃技术手段逐渐增强,对于取保候审人脱逃的担忧亦会减弱,有利于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亦有学者表达对未来流动人口犯罪逮捕率上升的担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新刑诉法明确应当逮捕的条件,可能使得犯罪人口整体逮捕率上升。因此,加强对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研究,更加具有实践意义。

四、流动人口刑事案件被害人保护不容忽视

对流动人口的概念、范围虽然无定论,但是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流动人口中占最大比例的群体是农民工群体。而以被害人角色进行研究发现,被害人群体中流动人口占有相当大比例。据《珠江三角洲刑事犯罪人、被害人的人口特征分析》统计,暴力性犯罪被害人中流动人口占90.7%。

与会代表指出,应加强流动人口被害的社会预防、社区预防与个体预防。从社会宏观方面,消除流动人口易被害的环境,改变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抑制、消除传统的歧视性文化,宣扬理性、平和的利益诉求,消减“仇恨犯罪”的情绪等等。从微观方面,对流动人口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其预防被害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对于流动人口的被害人及时救助,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

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官王丽丽提出,加强我国流动人口刑事案件被害人物质损失赔偿权保护,切实保障被害人知情权,赋予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的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对可以作刑事和解的案件,尽量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对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尽量以调解结案。同时,将被告人的赔偿意愿作为对其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目的是尽可能为被害人争取物质损失赔偿,保护其合法利益。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学界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近百人参与研讨。

Jamesbond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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