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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退休职工返聘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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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张永峰 周六 六月 09, 2012 4:49 pm

再谈《退休职工返聘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张某为县造纸厂退休工人,2009年造纸厂因业务需要对张某等十余名业务精通的老工人实行返聘,并签订了劳动协议。2010年7月,张某在车间工作时手指被切伤,造成了伤残。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造纸厂按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分岐】

退休职工返聘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意见:张某与造纸厂之间签订了劳动协议,因此两者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种意见:张某属退休人员,其虽与造纸厂签订了劳动协议,但两者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管析】

张国华同志认为退休职工返聘期间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小丽同志认为退休职工返聘期间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二位作者观点的理由部分本文不再累述。

笔者认为退休职工返聘期间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由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造纸厂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张某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的范围。

2、工伤认定是负有认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单位或职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对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已发生的、过去的或者存在的伤害情形,对照法定条件,作出所受伤害是否系职业伤害的判断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的法定机构,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本案中张某是退休返聘人员,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其在车间受伤不属于为工伤。

3、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不同的确认行为。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据因工伤残鉴定不同的致残等级,确定相应不同标准的医疗待遇、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张某虽然是退休返聘人员,返聘期间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第四条的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某可以参照该规定与造纸厂进行协商,从而享受有关工伤保险的待遇,只是赔付的渠道成了用人单位,而不是工伤保险基金。

张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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