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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起草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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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李燕 周二 五月 29, 2012 6:34 pm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陈X铭,男,汉族,1965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XX区X二路XX大厦宿舍。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电话: 020—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被申请人:游X玉,女,汉族,1958年X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XX濠XX号2楼,现工作地址:广州市白云大道北X号之一广州市XX国际旅行社,手机:139022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租赁按金人民币肆拾陆万元(¥460000.00),租金贰拾叁万元(¥230000.00)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装修损失人民币壹拾万叁仟玖壹拾肆元(¥103914.00)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6签订《租赁合同》(见附件1),合同约定:1、由被申请人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棠溪九坑(土名)地段,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空地3000平方米给申请人用于开设肉菜市场;2、租赁期限从2007年10月16日至2016年8月1日止, 2008年3月20日起开始计租(2007年10月16日至2008年3月19日为免租装修期);3、租赁按金46万元、场所月租金为23万元;4、被申请人提供有关房屋等证明文件并协助申请人办理有关经营手续及证照等。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8日收取了申请人交纳的租赁按金46万元、预付首月租金23万元(见附件2),随后申请人对租赁场所进行装修(见附件3),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件办理有关经营手续及证照(附件4),但被申请人经多次催促后仍不能提供,申请人于2008年3月19日再书面发函催告,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未能提供全部证明文件之前,申请人请求延期起租(附件5)。但2008年3月21日申请人收到2份《解除合同通知书》(附件6):即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合同,颜树清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合同,申请人才知上当了,当初被申请人口口声声她就是屋主、老板,申请人才租赁的,现半路突然杀出“程咬金”,案外人颜树清于2008年3月25日已强行将申请人驱逐出场,申请人真后悔莫及,借钱投资落陷井,境况凄惨,该物业竟有如此深的幕后,申请人在此之前却无知晓。
被申请人隐瞒实情,将场地租赁给申请人也没有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申请人也向有关部门了解过,租赁的场地不符合商业用途,根本无法办理到有关经营证照,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返还租赁按金、租金及赔偿申请人装修损失,但经交涉,被申请人不愿意和解处理,无奈申请人只能寻求司法途径,请求仲裁庭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X铭
2008年6月18日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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