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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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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李燕 周四 六月 07, 2012 6:13 pm

长沙市公安局××区分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捕字[2001]第×号

犯罪嫌疑人高仲意,男,17岁(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化县××乡适中村栗树组。
该人自幼读书至初中毕业,成年后务农,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现押××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周乐舒,男,18岁(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江南村二组。
该人自幼读书至初中毕业,成年后务农,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肖丰盛,男,17岁(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化县××镇联清村十组。
该人自幼读书至小学毕业,成年后务农,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岳志强,男,21岁(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益阳室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益阳市赫山区××乡高红桥村马家嘴组。
该人自幼读书至初中毕业,成年后务农,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收赃被刑事拘留,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邓刚毅,男,21岁(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业主,家住长沙市劳动路107号。
该人自幼读书至高中毕业,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销赃被刑事拘留,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高仲意、周乐舒、肖丰盛、岳志强、邓刚毅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1年元月至3月,犯罪嫌疑人高仲意、周乐舒、肖丰盛等在长沙市天心路、黄兴北路等地采取撬锁、套锁的方式盗窃作案7次,盗得摩托车7台,盗窃累计总金额23670元。所得赃款均挥霍一空。其中高仲意结伙作案7次,盗得摩托车7台,盗窃累计总金额23670元。累计分得赃款900元,均挥霍一空。周乐舒参与结伙作案2次,盗得摩托车2台,盗窃累计总金额6750元。分得赃款100元,均挥霍一空。肖丰盛结伙作案1次,盗得摩托车1台,价值人民币2240元(车已收缴在所)。邓刚毅参与销赃摩托车一台,价值5700元。岳志强参与收赃摩托车一台,价值5700元。
经审查,高仲意、周乐舒、肖丰盛、岳志强、邓刚毅对以上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高仲意、周乐舒、肖丰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岳志强、邓刚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收赃罪、销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长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局印)
二OO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案件材料3卷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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