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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拘留报告书起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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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李燕 周四 六月 07, 2012 6:11 pm

呈请拘留报告书
岳公刑字(2008)187号
长沙市岳麓区理发店被害人王永和被绑架一案,系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所为。现需要对其采取拘留,将情况报告如下:
犯罪嫌疑人张友道,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430128197505133078,初中文化,系长沙市天天汽水厂工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213号。
犯罪嫌疑人张友道1981年到1987年在岳麓区第一小学学习,1987年到1990年在长沙市十二中学学习,16岁参加工作,现在天天汽水厂工作。
犯罪嫌疑人夏伟,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430128197309237209,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新村120号。
犯罪嫌疑人夏伟1979年到1985年在岳麓区第二小学学习,1985年到1988年在长沙二十五中学学习。16岁参加工作,现在无业。
拘留原因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2011年8月29日晚上10许,窜到被害人王永和的理发店,以被害人王永和强奸了犯罪嫌疑人张友道的妹妹张莉为由向被害人王永和索赔。被害人王永和不肯给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相应的钱。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随即对被害人王永和进行殴打。被害人王永和因禁不住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的殴打,就拿出了5000块现金给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觉得钱不够,就逼被害人王永和写了一张自愿补偿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妹妹张莉1万元的字据。犯罪嫌疑人张有道、夏伟怕被害人王永和赖账,就把被害人王永和带到夏天宾馆的403房,并把被害人王永和绑在宾馆的椅子上进行了殴打。逼迫被害人王永和打电话向其老婆要钱,并要被害人亲戚把钱打到犯罪嫌疑人的工商银行卡(6473672286553422314)上。之后,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拿到钱后,把钱分了,并把被害人王永和放回。犯罪嫌疑人张友道拿了10000元,其中有5000元是犯罪嫌疑人张友道给自己妹妹张莉的补偿,夏伟拿了5000。被害人王永和回到家中后,在当日上午九点左右到本局报警。本局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对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进行拘传。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涉嫌绑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局印)
承办人 : 何烈洲 傅立龙
2011年9月1日


附: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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